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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林廖茶叶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晓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4MA75T75624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号1号楼14-26室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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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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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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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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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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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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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市监罚字〔2024〕41号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西宁市城西区林廖茶叶店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项,“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犯,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元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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