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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华福大道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建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065HR3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77号商业3幢附6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渝0107民初509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华福大道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86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华福大道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农副产品销售。对外使用的店名为“谊品生鲜”。 2026年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华福大道分公司销售的芒果进行抽检,2026年3月4日本局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2026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LJ02202601050)及《检验报告》(No:SCLJ02202601050),该《检验报告》显示: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实测值为0.0602mg/kg,超出≤0.05mg/kg的标准指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现已经查明:抽检批次芒果系当事人通过公司总部从重庆林讯农产品有限公司处订购后配送到店,2026年3月6日本局送达抽检报告时,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芒果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查验记录。抽检批次芒果的进货实际进货日期为2026年1月28日,购进了1件共9.62kg,购进单价为17.94元/kg,有手写进货单据和当事人收银系统入库记录为证,进货单据上写的收货门店“奥园国际店”即“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华福大道分公司”,进货单据上的“小台农芒果”、当事人入库单上的“(A级)小台农芒果”与抽检单上写的“芒果”为同一商品。2026年1月30日抽检时当事人店长误认为购进日期是指抽检人员购进抽样样品的日期,错说为“2026年1月30日”,因此抽检人员录入商品信息时错把“购进日期”录为了“2026年1月30日”,实际正确“购进日期”应为“2026年1月28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银记录和收银小票显示:抽检批次芒果从2026年1月28日到2026年1月30日共销售了3天,销售了5.334千克,其余4.286千克为损耗。销售记录中“2026/1/30 16:06:13”的2.87千克芒果即为抽检购样(含备样1.398千克),从此处往后计算,除抽检的2.87千克外,至2026年1月30日销售完毕另销售了0.344千克,该笔订单为剩余部分打折促销,销售单价为19.8元/千克。综上,抽检及之后销售的芒果货值金额为(2.87千克*27.6元/千克)+(0.344千克*19.8元/千克)=86.02元即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无消费者联系退货退款。此外,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芒果时未单独缴纳税金。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抽检及之后销售的销售芒果的货值金额86.02元即为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陆元贰分(¥86.02)。
3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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