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多宝镇恒春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朝琼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09058742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多宝镇边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多宝镇边湾村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等零售活动。
2025年3月,当事人从药约约平台以每盒11元的价格购进了4盒标称天津和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蜀汉本草”牌四季感冒片,购货金额44元,以每盒15元的价格待售。该“蜀汉本草”牌四季感冒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606;规格:每片重0.37g;产品批号:241155;生产日期:2024.11.18;有效期至:2026.10。2025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蜀汉本草”牌四季感冒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药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由于上述4盒“蜀汉本草”牌四季感冒片暂未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