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悦联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绪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9X68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熊口镇熊阳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90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7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2020年12月16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熊口镇熊阳路8号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的散装食品(米花糖)未按规定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陈述称其未设置相应标识标签。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散装食品(酱菜)仍未按规定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