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海 | 注册资本:1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092046937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江东本级区块前进工业园区三丰路18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3
(2026)浙0114民初970号
检验合同纠纷
浙江建宏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宏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9
(2026)浙0114民初230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蒋**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3
2026-05-06
(2025)浙0203民初27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祥灵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5-12-31
(2025)浙0192民初2392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梁**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5
2025-12-08
(2025)浙0192民初2074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李**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6
2024-08-27
(2024)浙0114民初331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何**,杭州厨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方**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6
(2024)浙0114民初331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
方**,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何**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8
2024-05-21
(2024)浙0482民诉前调250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浙江恒宝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9
2023-12-19
(2023)浙01民终11546号
劳动争议
周*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6-16
(2023)浙01民终3914号
劳动争议
周*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9-09
(2015)杭西催字第23号
深圳市高帆家私有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裁判文书
[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15-09-09
(2015)杭西催字第23号
深圳市高帆家私有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裁判文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15-06-27
申请公示催告
深圳市高帆家私有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帆家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公示催告
[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5
2021-09-06
(2021)浙01民终7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太仓东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8
2021-07-12
(2021)浙0191民初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仓东立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2022.5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19
2020-12-25
(2020)苏0585民初729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7291太仓东立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06
2018-06-15
(2018)浙0109民初8467号
劳动争议
刘**与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19
2016-10-18
(2016)浙01民申148号
合同纠纷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新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7-22
2016-07-22
(2016)浙0109执6928号
九江市新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131775.6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5﹞35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上午当事人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基层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1500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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