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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友谊路康旗百货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国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AA5KK8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一期二段1层1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04
2018-06-04
(2018)新22民初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友谊路康旗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50号
(1)当事人待售的南孚5号碱性电池每一板3粒,每一盒20板,为同一生产日期202302,共计27盒(1620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每一板3粒,每一盒20板,生产日期202202,共计4盒(240粒),生产日期202301,共计12盒(720粒),生产日期202302,共计24盒(1440粒),合计:4020粒。上述南孚碱性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当事人待售的上述4020粒南孚碱性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购进票据;(3)上述涉案的南孚电池,未明码标价,销售给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鼎顺商行的南孚电池有销售票据(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哈密市红星胡胜利友好超市扣押的南孚5号碱性电池11盒(盒/60粒) 共计:660(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5盒(盒/60粒)共计:300(粒);南孚5号、7号碱性电池共计:960粒)。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已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和笔录计算)960粒×1.2元=1152元)+(未售4020粒×1.2元=4824)5976元;故哈密市友谊路康旗百货批发部违法经营额为5976元。 当事人违法所得:南孚5号碱性电池:660粒×(1.2元-0.6元)=396元;南孚7号碱性电池:300粒×(1.2元-0.6元)=180元;故哈密市友谊路康旗百货批发部违法所得为576元。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碱性电池4020粒; 3.处三千六百元整(3600元)的罚款;
36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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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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