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维鑫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578430592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凤中路惠民新村5幢2单元4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3
(2025)陕03民终180号
劳动争议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郭**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陕03民终3088号
劳动争议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10
(2024)陕0330民初507号
劳动争议
郭**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4
2024-11-14
(2024)陕0330民初507号
劳动争议
郭**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5
2024-10-23
(2024)陕0330民初347号
劳动争议
王**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6
2024-08-16
(2024)陕0330民初347号
劳动争议
王**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7
2024-08-09
(2024)陕0330民初323号
劳动争议
肖**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1
2025-01-09
(2025)陕0330执7号
劳动争议
肖**、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9-08-29
2019-08-01
(2019)陕0330民初34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米**与西安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4-12
2016-04-12
(2016)陕0330民初9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诉西安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4-12
2016-04-12
(2016)陕0330民初9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党*诉西安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稽罚〔2025〕20号
(一)增值税方面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偿向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服务,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应补缴增值税情况如下:
2021年7月无偿借用500000.00元、8-12月无偿借用900000.00元,根据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应计利息16003.10元,应缴纳增值税905.84元。
2022年1-2月无偿借用900000.00元、3-12月无偿借用1100000.00元,根据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应计利息39236.90元,应缴纳增值税2220.96元。
2023年1-12月无偿借用1100000.00元,根据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应计利息39051.10元,应缴纳增值税2210.44元。
2024年1-12月无偿借用1100000.00元,根据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应计利息36712.50元,应缴纳增值税2078.07元。
综上,2021年1月-2024年12月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415.3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款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下:
2021年7-12月应缴纳45.29元,
2022年1-12月应缴纳55.52元,
2023年1-12月应缴纳55.26元,
2024年1-12月应缴纳51.95元。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02元。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50%的罚款,共计3811.88元。
3811.8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