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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永英鞋业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英注册资本:4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7MA663HA695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武侯直销鞋城3009H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5〕100号
案件来源由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移送。武侯区永英鞋业经营部销售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执行的标准是GB/T 22756-2017。当事人对报告结果无异议。该案无行政强制措施。\n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2025年4月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侯区永英鞋业经营部销售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均由当事人销售,当事人对报告判定结果无异议;二、当事人销售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的数量、价格、违法得及金额为货值金额为:该批产品一共进货了10双,销售价为149元/双,进货价为98元/双。货值金额为:10双*149元/双=1490元。该批产品有两双被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以149元/双的价格购买,销售货值为:2双*149元/双=298元,进货货值为:2双*98元/双=196元,利润为:298元-196元=102元。违法所得为102元。\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n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具备销售的资质。 \n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的事实认定。\n3.提取的当事人销售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为不合格品。\n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认定。\n5.产品合格证,证明产品是合格品销售的。\n6.产品的销售票据,证明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n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n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的“女凉鞋”(规格型号:230(1.5)、235(1.5)、245(1.5)),其中两双销售、7双返厂、一双作为备样存放于经营部。综合全案,该案具备一般处罚情节。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裁量因素: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 倍以上2.25 倍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n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拟处以:1、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235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2元;3、共计罚没2337元;4、没收不合格的“女凉鞋”1双。
2235.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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