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梅川镇解念兹石材雕刻工艺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解永林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BLT8GX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解念兹赤铜山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571号
2023年8月10日,梅川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武穴市梅川镇解念兹石材雕刻工艺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一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号:MH5-12A3,出厂编号:13121110)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市监特令[2023]第11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8月17日,梅川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武穴市梅川镇解念兹石材雕刻工艺厂再次检查,当事人在用的上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仍未定期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河南驻武穴的销售点购进上述型号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并投入使用,至2023年8月17日我局复查,仍未经检验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