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南县坝美百嘉乐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才林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6L06EX2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广南县坝美镇八达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84号
2023年6月20日15时55分至2023年6月20日16时54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南县坝美镇八达街上百嘉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获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所抽样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巧芯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3-01-01)在售现场物证照片。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巧芯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3-01-01)的相关投诉。 2023年0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徐才林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巧芯夹心饼干的进销情况以及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按当事人的口述如实制作了调查笔录。 2023年08月22日,当事人经营者徐才林向我局提供了沂水县米老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山东新佳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报告编号:Z23061849)1份,报告显示巧芯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3-01-01)“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符合《GB/ T20980-2021》,GB7100-2015要求。”,初步判断不合格食品非生产环节因素造成。 经查: 当事人于2023年01月29日向昆明市官渡区渝宠儿食品经营部杨永处以55.00元/件(规格5kg/件,合11.00元/kg)的价格购进沂水县米老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芯夹心饼干1件(规格5kg/件,生产日期2023-01-01),共支付货款55.00元。购进后以19.8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3年06月20销售完毕,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巧芯夹心饼干进货值金额为:5kg×11.00元/kg=55.00元,销售金额为:5kg×19.80元/kg=99.00元。获取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进货金额=99.00元-55.00元=44.00元。 当事人在该食品销售之前的运输、储存环节,特别是在仓库内堆积存储期间,环境、温度、通风控制不当,造成该产品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且由于当事人在销售巧芯夹心饼干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登记台账和出具销售凭证,巧芯夹心饼干属易消耗品,其巧芯夹心饼干的销售去向无法进行追溯召回。
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让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广南县坝美百嘉乐百货店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二、处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肆元整(¥3044.00元)收缴国库。
3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