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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有明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QJTB1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鸡场镇徐家湾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2
(2022)黔2324民初601号
劳动争议
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黄*
晴隆县人民法院
2
2021-12-02
(2021)黔2324民初1886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孙*
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晴隆县人民法院
3
2021-09-26
(2021)鲁0304民初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1-12-02
(2021)黔2324民初1886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孙*、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3
2022-02-15
(2022)鲁0304执264号
合同纠纷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71152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10
2021-10-27
(2021)鲁0304民初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0-13
2021-08-25
(2021)鲁03民辖终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住建罚决字﹝2025﹞第1号
经查,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的永荣煤矿(兼并重组)60万吨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之规定,对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处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3-19
2
黔﹝晴﹞煤安罚﹝2024﹞2-11号
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标识卡,2024年10月8日煤矿入井人员黄诗景(机电副矿长)、汪军(机电副总)、邓鹏(机电技术员)、洪和平(电工)在水泵房检修水泵未随身携带标识卡 的违法违规案。
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标识卡,2024年10月8日煤矿入井人员黄诗景(机电副矿长)、汪军(机电副总)、邓鹏(机电技术员)、洪和平(电工)在水泵房检修水泵未随身携带标识卡 以上事实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20000.00元
晴隆县能源局
2024-11-07
3
黔西南环﹝晴﹞罚决﹝2024﹞3号
2024年3月18日对贵州黔西南晴隆县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永荣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煤矸石堆场堆存有约10 万吨煤矸石,煤矸石堆场未采取防燃措施,煤矸石有自燃情况。
1.煤矸石堆场未采取相应的防燃措施,导致煤矸石自燃; 2.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 。
30000.00元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06-14
4
州环罚﹝7﹞﹝2023﹞6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公司位于晴隆县鸡场镇徐家湾村的永荣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永荣煤矿在淋溶水收集池靠排洪沟一侧的挡墙底部设置有两个排水口,排水口采用废弃的袋子遮盖,两个排水口各安装有控制闸阀,其中一个排水口有排水痕迹。
处以罚款壹拾万贰万元(¥120000.00)整。
20000.00元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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