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锶山泉天然水(丹江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友菊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MA49MGEJ0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水都大道38号孵化大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51号
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富锶山泉天然水(丹江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1、在该公司办公场所、仓库和委托加工生产线上未发现“富锶山泉390ml贵族水”。2、根据十堰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市民韦女士反映所提供的证据照片,执法人员现场对投诉举报产品图片查看贵族水标签显示名称为: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5年3月21日;保质期:24个月;委托方:富锶山泉天然水(丹江口)有限公司;地址:丹江口市水都大道38号孵化大楼;生产商:富锶山泉饮料(丹江口)有限公司;地址:丹江口市三官殿右岸水都工业园1栋101号;产品执行标准:Q/FSSQ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0642038150212。该产品瓶身正面标识有贵族水天然弱碱水/小分子团/富氢活性水,净含量390ml。3、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责令改正文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4、该公司陈述该产品在2025年4月已经停产,当时只生产了一批次(2025年3月21日),并提供有该批次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明,涉案产品390ml贵族水是富锶山泉天然水(丹江口)有限公司委托富锶山泉饮料(丹江口)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的双方《饮用水加工合作协议》显示“原物料由当事人自行采购,每件执行15元/箱(24瓶/箱)的委托加工费用。”。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生产出入库单据,入库表显示批号:20250321;商品名称及规格:390ml贵族水(五行版)1*24;单位:箱;入库数量:355箱。出库单显示名称为390ml贵族水(五行版)1*24,批号为20250321,销售收货单位共5家,其中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县水代缪永君数量150箱,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水代陈静数量50箱,市场监管局抽检1箱,抖音电商发货4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水代王琼150箱,销售单价均为18元/箱,生产入库的355箱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涉案产品自签订合同之后只生产了一批,上述涉案货值金额6390元。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召回到涉案产品,由于涉案产品共生产销售了355箱,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显示委托加工费用为15元/箱,当事人的销售价为18元/箱,故违法所得1065元。
另查,当事人生产的390ml贵族水标签标识不符合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4.2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六条第(三)项“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三)"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65元;
2.罚款 5000 元。
5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