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仙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081657011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农(农药)罚﹝2024﹞第000023号
当事人温州市农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农药经营者经营超出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财物5包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商标为迅靓的90%多菌灵水分散粒剂(价值¥30.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缴纳罚(没)款或根据本决定书末尾载明的交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二、没收违法财物包括5包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商标为迅靓的90%多菌灵水分散粒剂(价值¥30.00)
2000.00元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