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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荔华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君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CPL9C74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凤士村凤士锦苑3幢2号内西首第一间到第二间,4幢1号内西首第五间到第六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60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瑞安市荔华生活超市经营面积为289.15平方米,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属于一般食品经营者。当事人待售的“美汁源热带果粒热带风味复合果汁饮料”食品于2023年9月5日在瑞安市钱好便利店购进,共计购进12瓶,购进总金额为37元。现场货架上发现待售的“美汁源热带果粒热带风味复合果汁饮料”食品共计3瓶,其中2瓶标注为“20230825”的生产日期,剩余1瓶标注为“20230709”的生产日期,上述食品保质期为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当事人确认该款食品销售价格为4元/瓶,在该食品过期前已销售8瓶,过期后仅销售过1瓶过期的“美汁源热带果粒热带风味复合果汁饮料”(为投诉人购买),共计违法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4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能证明涉案食品的合法来源,涉案食品金额较小,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开展整改并承诺日后严格要求改进管理方法,属于《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序号6所列同时符合全部条件的情形,故减轻幅度为“对一般食品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3千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美汁源热带果粒热带风味复合果汁饮料”三瓶)2、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7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00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能证明涉案食品的合法来源,涉案食品金额较小,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开展整改并承诺日后严格要求改进管理方法,属于《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序号6所列同时符合全部条件的情形,故减轻幅度为“对一般食品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3千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美汁源热带果粒热带风味复合果汁饮料”三瓶)2、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7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004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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