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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春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CDQC2AX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城鑫家小区2#楼000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113号
当事人在售的花妍净润卸妆液的标签上存在瑕疵,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市监责改[2023]白1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及其经营状态等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主体经营资质;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经营者甘春影的个人身份; 证据(七):由执法人员2023年6月5日拍摄、制作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一张,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的事实; 证据(八):由执法人员2023年6月8日拍摄、制作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两张,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的大致位置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依然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九):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悦颜坊美容院合法购进该化妆品。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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