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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岩础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长虎注册资本:5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KH9NH1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超世界机动车市场14-202号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
案件名称:杭州岩础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泥沙排入雨水污水管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岩础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岩础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15时1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路**工地实施了将泥沙排入雨水污水管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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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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