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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文屏街道睿鑫建材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秀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1MA7L84521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太阳湖社区梭山路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5〕269号
经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22日在鲁甸县文屏街道睿鑫建材销售店内,随机抽取:陶质釉面砖样品1个批次,抽取样品数量3箱,到样数量2箱,备样1箱;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2025年8月2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03CC070120],其检验结论:“经检验,吸水率(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4100-2006(附录K)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已将其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不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店的陶质釉面砖剩余1台,执法人于2025年2月6日予以扣押。经询问调查,该店销售的陶质釉面砖2018年购进的,具体从哪里进货的记不清了,陶质釉面砖进货价是30元/箱,进货数量:3箱,进货金额:90元。销售价:45.5元/箱,销售数量:0台,销售金额:0元。当事人陈述:“抽样人员到我经营的店抽样送检是事实,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我店核查是事实;不申请复检,认可检验报告的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给予当事人适当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不不合格陶质釉面砖1箱 2、处商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273.00)
273.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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