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骏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MABM19YE8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街道文庙路社区南关东路1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烟处﹝2025﹞第3号
2025年1月1日12时45分,武威市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来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街道文庙路社区南关东路118号“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向现场负责人张兴花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录像、拍照,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东面货架上,当场查获卷烟中华(金中支)5条、贵烟(国酒香30)2条、中华(软)3条、黄鹤楼(1916)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芙蓉王(硬)8条、兰州(中支飞天明珠)1条、兰州(硬吉祥)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钻石(细支荷花)1条、玉溪(软)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4条。合计13个品种30条卷烟,以上卷烟均为整条,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该批卷烟激光打码清晰,防伪标识清晰,卷烟无水湿霉变,初步判定为国产真品卷烟。“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武威市凉州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602211206),查获卷烟激光打码与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一致,且现场负责人张兴花无法提供上述卷烟购货的合法有效证明及凭证,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法检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清点卷烟,依法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下发询问通知书,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武烟存通字(2025)第003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3月6日调查终结。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620602211206。根据法定代表人宋骏卿陈述,其本人于2024年12月28日从武威市凉州区多家店铺购进卷烟中华(金中支)5条、1000.00元/条,贵烟(国酒香30)2条、1000.00元/条,中华(软)3条、700.00元/条,黄鹤楼(硬1916)1条、100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1000.00元/条,兰州(中支飞天明珠)1条、1000.00元/条,兰州(硬吉祥)1条、250.0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280.00元/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1000.00元/条,钻石(细支荷花)1条、450.00元/条,玉溪(软)1条、230.00元/条,另有云烟(小熊猫家园)4条、200.00元/条,是2024年12月29日其本人去内蒙古办事的时候购买的,芙蓉王(硬)8条、250.00元/条,是其本人从内蒙回武威时路过民勤县购买的,合计13个品种30条卷烟,合计支付现金17110.00元。法定代表人宋骏卿将以上购得的卷烟存放于店中销售,截止武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登记保存时,尚未销售出去。法定代表人宋骏卿承认以上卷烟购进价格均为卷烟建议零售价,被询问人张志祥、唐金花、杨其军陈述其均以卷烟建议零售价销售卷烟,但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定代表人宋骏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购卷烟的价格,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均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4年第2期)和退出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规格明细表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28号文件,本案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以卷烟建议零售价认定,其中中华(金中支)1000.00元/条,贵烟(国酒香30)1000.00元/条,中华(软)700.00元/条,黄鹤楼(硬1916)100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00.00元/条,芙蓉王(硬)250.00元/条,兰州(中支飞天明珠)1000.00元/条,兰州(硬吉祥)250.0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80.00元/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000.00元/条,钻石(细支荷花)450.00元/条,玉溪(软)230.0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00.00元/条。根据登记保存的卷烟喷码、卷烟外包装印刷、防伪标识等特征综合认定,以上卷烟为真品卷烟。
本局认为,当事人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该经营场所应当在甘肃省烟草公司武威市公司购进卷烟,仍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甘肃神采飞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芙蓉王(硬)等共计13个品种30条卷烟进货总额17110.00元10%的罚款计1711.00元(壹仟柒佰壹拾壹元整)。罚款金额:1711.00元整没收金额:0.00元整收购金额:0.00元整
1711.00元
武威市凉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