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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荣盛来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发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02MA70NJUN6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香溪社区香溪路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3〕180号
经查,当事人汉滨区荣盛来商店于2017年11月28日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品、卷烟零售经营。经营场所面积25㎡,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汉滨区荣盛来商店,商店招牌名称:汉滨区荣盛来商店。当事人2023年5月从汉滨区陈家沟村4组胜存商行购进1包(10袋)卫龙辣条大面筋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该食品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标注保质期:120天,保质期截止2023年7月1日。购进价2.2元/袋,购货款22元。销售价3元/袋,未超过保质期之前销售了9袋。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以3元的价格将1袋超过保质期的卫龙辣条大面筋预包装食品销售给投诉举报人,销售款3元,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因此,当事人汉滨区荣盛来商店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当事人汉滨区荣盛来商店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3元。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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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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