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刘家镇张二批发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71433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刘家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128号
经查,榆树市刘家镇张二批发商店,负责人张志刚,于2006年1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刘家街道,经营面积70平,于2023年11月10日购进了12瓶批次为2023年10月13日的“娃哈哈水晶葡萄饮料”,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于2024年10月13日已经过期,以2元/瓶购进,3元/瓶售出,过期后仍销售出两瓶。截止案发,该批次饮料库存10瓶,共计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00元。
2024年11月18日,我所接到《投诉单》,投诉榆树市刘家镇张二批发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经现场核查,销售区域有10瓶“娃哈哈水晶葡萄饮料”为过期食品,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4年10月13日已经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10瓶过期食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于2023年11月10日购进了12瓶该批次食品,以2元/瓶购进,3元/瓶售出,过期后仍销售出两瓶。截止案发,该批次饮料库存10瓶,共计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6.00元,库存10瓶全部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没收10瓶违法经营的食品;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06.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