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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苗寨印像养生保健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BX37547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沉湖镇福星社区福星五路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33号
经查,2026年3月7日接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20984002026030705855932),举报人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团购链接中使用了“解决头皮问题”的广告字样,属于夸大宣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陪同检查,在本局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后,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立即下架了抖音平台上涉及违规宣传的团购链接,并将抖音店铺暂停营业,主动完成整改。截至核查结束,未发现因该违规宣传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未造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6年3月10日,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处右手边展示柜内有化妆品摆放,在最内侧展示柜第四层发现有“苗寨印像润发液”5瓶(未开封),净含量120ml/瓶,生产日期2022.10.06,保质期3年。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限的5瓶“苗寨印像润发液”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张敏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者承认,该店经营的5瓶“苗寨印像润发液”超过了保质期限。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在湖南苗寨印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苗寨印像润发液”10瓶,规格120ML/瓶,单价118.60元/瓶。“苗寨印像润发液”用于“头皮护理”项目中使用,头皮护理项目680元/10次。 当事人提供的“头皮护理”项目还使用了其他的化妆品,涉案的“苗寨印像润发液”未单独销售。 执法人员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苗寨印像润发液”的货值金额是593元(118.6*5=593)。 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向本局提供涉案“头皮护理”项目的相关合法支出费用的证据,也无缴纳税费的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苗寨印像润发液”5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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