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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仲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龙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0NBWYX1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黄河大街66号紫金华府108-1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3〕JC-34号
当事人称其2022年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11瓶白酒用于销售,分别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8), 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箱(规格:500ml×6盒,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10818/20170208),天之蓝绵柔型白酒2瓶(净含量:480ml,酒精度:42%vol,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808),通过现金支付该11瓶白酒货款,当事人称其购进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价格为350元/瓶(市场进货价为415元/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900元/瓶(市场进货价为980元/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230元/瓶(市场进货价为280-290元/瓶),此后实际未进行过销售。 当事人无法提供推销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也无法提供该11瓶白酒的厂家资质、供货票证及产品检验报告。 经生产厂家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上述11瓶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非生产厂家生产。经生产厂家确认上述11瓶白酒的市场指导价分别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69元/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499元/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350元/瓶。
(一)警告; (二)没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8), 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箱(规格:500ml×6盒,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10818/20170208),天之蓝绵柔型白酒2瓶(净含量:480ml,酒精度:42%vol,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808); (三)罚款11521.5元。
11521.5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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