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兴杰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明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BR4EF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吕家坳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3〕105号
因当事人涉嫌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白砂糖,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经营者杨明兴自行购买了100公斤白砂糖,将其中75公斤放置于当事人生产车间。当事人2023年9月7日生产茶叶时,为了改善茶叶外形,在茶叶初加工过程中在以2元/公斤收购的230.6公斤茶鲜叶中添加了以9元/公斤购买的5公斤白砂糖,生产了45.15公斤成品茶叶及47.6公斤半成品茶叶(该批产品共计投产茶鲜叶230.6公斤)。当日生产的该批茶叶产品尚未销售。上述违法加工的产品以原料价款计,认定货值金额为506.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半成品茶叶47.6公斤、成品茶叶45.15公斤、白砂糖70公斤;
2、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