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艳波蔬菜干调冻货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洪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21MA1A1CC53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中心大街2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东市监处罚[2023]21号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进货经营的绿豆芽经检测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230000250734645Z及检验报告No:ACD429006ACF6057018,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当事人称该绿豆芽从鸡东县徐国生豆芽摊床处进货。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进货量:24斤;进价:2.00元/斤,计48.00元;销售价:3.00元/斤;货值金额:72.00元。当事人共进该批次绿豆芽1次,均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至案发,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72.00元。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这批绿豆芽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24;单项判定:不合格。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只能够提供自己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不全。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绿豆芽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责令召回,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被检验批次豆芽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当事人在规定时间仅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手写进货票据,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6月26日,经过再次检查了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能建立进货验收记录,能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供述的进货经营该绿豆芽的违法事实;
3、调查笔录1份;证明事项:供货商供述的进货经营该绿豆芽的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及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明;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