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桥上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秋增 | 注册资本:0.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7MA0HR1JL5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壶关县桥上乡桥上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壶市监处[2023]98号
经查,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从林州市开元区新兴发副食批发部购进涉案吴家花生米五香味1大包(20小包),进价共79元,当事人以5元/小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共计100元。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以上批次吴家花生米进行召回,至今无涉案吴家花生米被召回。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林州市开元区新兴发副食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能提供购货票据,但没有查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进货查验未履行到位。
综上所述,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0月27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吴家花生米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A7D912001A7F6097795)1份、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所抽检的吴家花生米不合格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吴家花生米的事实。
5、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吴家花生米进行了召回,采取了补救措施。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