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红山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559479251H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飞云东里公建1号内103室(科技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17号
你单位取得由天津汇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1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2783298-02783300,开票日期2016年7月13日,货物名称:不详,合计金额256410元,合计税额43587元,价税合计299997元,上述发票于2016年7月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3587元。发票代码为:1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2783295-02783297,开票日期2016年7月13日,合计金额256410元,合计税额43587元,价税合计299997元,上述发票于2016年8月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3587元。上述发票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12820元。经检查,你单位取得的6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2783295-02783300在明知取得上述发票的开票方并非与其实际进行交易销售方的情形下,仍然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认定你单位2016年7月-8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检查组于2025年6月12日告知你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取得的上述6份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你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资料,于2021年丢失2016年部分账簿。检查组于2025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无法改正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偷税税额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涉及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丢失账簿凭证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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