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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炬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中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MAC8XXP99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11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6〕000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成立,主要经营银行贷款类业务,经营场所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1106室。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进门右手边墙上醒目位置贴有宣传展板“核心战略合作伙伴: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盛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浙商银行、大连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该经营场所为当事人唯一经营场所,客户办理业务均需来此经营场所签约。 另查明,当事人于今年年初在淘宝平台定做上述宣传展板,上述银行是定制展板时候淘宝商家推荐的知名度排名前列的银行,与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没有关联。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银行之间签署核心战略合作伙伴的协议证明。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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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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