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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宏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73272985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谷城县城关镇筑阳路幸福嘉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3-24
2015-03-24
(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3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湖南宏利花炮厂与湖南宏利花炮厂、谷城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3-24
2015-03-24
(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3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某、湖南宏利花炮厂与湖南宏利花炮厂、谷城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3-24
2015-03-24
(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3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湖南宏利花炮厂与湖南宏利花炮厂、谷城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6〕68号
(一)产品标识违法事实 当事人批发销售的“大西炮”“中西炮”等烟花爆竹,外包装仅标注警示语、燃放说明、产品名称、药量、执行标准,未依法标注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等法定必备标识。涉案货品由多地花炮企业供货,当事人不能完整提供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进销货台账不规范、不完整。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退货、下架整改,仅剩余价值3万余元无合规标识烟花爆竹因归集滞后未销毁,现已全部封存并制定销毁计划,未再次流入市场。涉案产品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相关投诉,无危害后果。 (二)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广告宣传事实 2024年至2025年,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误导市场信任度,在未取得谷城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谷城县治安警察大队、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任何书面授权情况下,自行要求上游厂家在烟花爆竹外包装印制上述三家行政机关名称。累计购进违规标注烟花爆竹18650件,已对外销售9550件,覆盖全县各乡镇商超、零售网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退货9100件,全面召回市面违规产品、清除库存违法字样,并向经营户宣讲合规信息。经抽样问卷调查,该包装标注行为客观误导消费者及经营户选购进货,未发生安全事故、群体性维权及重大负面舆情。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20日前完成剩余3万元无标识烟花爆竹销毁,并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产品溯源制度。 对当事人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进货管控、广告内容审核长效机制,严守产品质量、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全流程经营行为。
6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谷﹞应急罚﹝2026﹞6号
1.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表与库存报表出入库记录不一致;2.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孙光元)配送烟花爆竹。
作出人民币3.25万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2500.00元
谷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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