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都仑区聚源红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林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0QMP9U1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张家营子新光四村信用社斜对面从西往东第三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5〕494号
2025年9月上旬当事人从东河区批发市场一家调料店采购食品草原大江牌纯单晶冰糖(净含量:200克)、草原大江牌纯绵白糖(净含量:300克)、渔雁小镇牌虾皮(重量:500克)和早安牛奶牌山药蒸肉粉(净含量:50克)各2袋。2025年9月22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采购上述纯单晶冰糖和纯绵白糖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昆市监责改〔2025〕BEHT-14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当罚〔2025〕BEHT-1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现场签收。2025年10月14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再次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采购上述虾皮和山药蒸肉粉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上述四种食品供货者东河区批发市场的调料店已不在此处经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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