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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小刘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力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6DY5JQ2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4]2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三穗县小刘五金店营业执照与刘力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证据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现场实施的行政措施及涉案物品数量的事实;证据四:2024年2月1询问调查通知书和对周小飞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及销售情况的事实;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刘力平授权周小飞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 2024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市监罚告[2024]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0.04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2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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