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之味酒业(湖北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刁水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E4HNX01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小港管理区发展大道特1号(1号厂房)(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59号
2026年6月22日,本局接到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42108300202662232858168):举报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99号的张某某举报“姜之味酒业(湖北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之味”中国姜香型白酒,没有按照强制要求规定标识“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7588“白酒”是露酒标准,不属于白酒国标;“中国姜香型白酒第一品牌”属于极限用语。2026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姜之味”中国姜香型白酒,未按照强制要求规定标识“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7588“白酒”是露酒标准,不属于白酒国标;“中国姜香型白酒第一品牌”属于极限用语等。检查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2008】,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7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整改内容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