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兴茂煤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武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31746009933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沁源县聪子峪乡新店上村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6
(2021)晋0431民初83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梁**
赵*,张**,张**,沁源县兴茂煤化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1-10
(2021)晋0431民初83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梁*、张**等张**、赵*、沁源县兴茂煤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环罚字﹝2023﹞010004号
该单位于2023年6月初开始对焦化生产设施及化产设施等进行拆除,至现场检查时已基本完成拆除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6月初开始对焦化生产设施及化产设施等进行拆除,至现场检查时已基本完成拆除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1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单位类型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20%裁量;可能污染土壤用途为工业用地,按照15%裁量;整改情况:无整改措施(已经基本拆除完,拆完之前无法进行备案),按照1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5%裁量;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按照0%裁量;地区差异:按照5%裁量。合计55%,计算罚款金额为11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0000.00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