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兴凤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BP0FM0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海鸿学府名苑15号楼3-5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年03月06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购进药品未做验收,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购进使用药品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的验收记录和供货商资质,但能提供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建立使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购进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购进数量6盒。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220022号,产品批号:D04091A,有效期至:2025/02/28,生产企业:Novocol Pharmaceutical of Canada Inc。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使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在办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在此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为。认定当事人使用药品未执行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使用药品未执行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制度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使用药品未执行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购进药品照片一张,证明了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的真实存在;
7.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