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市莲湖区佳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森林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333703003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邓家村8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5
(2024)陕0104民初14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西安市莲湖区佳万食品有限公司,孙**,孙**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09-26
(2024)陕0104民初14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与西安市莲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莲市监处罚〔2026〕112号
依据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当事人取得的是分装炒货类的食品生产许可,未添加任何成分,将不易运输、不易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炒货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更换为小包装,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当事人在不能提供开展保质期试验的相关记录资料的前提下,延长产品的原保质期,构成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采用订单式生产,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无法实现产品全过程追溯,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对采购、加工、检验、销售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不能确保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罚款130000元。
1300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6-06-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