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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聚荣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小瑜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57374740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永宁大道南侧升华·翡翠一品20号楼108.109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2-13
2015-11-05
(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城东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09号
夏日清将执业药师证挂靠在武穴市聚荣堂大药房的期间未履职尽责,致使当事人经营药品活动时没有具备经营药品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规定,属于经营药品活动时没有具备经营药品要求相适应的人员的情形。 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解聘夏日清,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5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采购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处以10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解聘夏日清,且采购药品应当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处以15000元罚款。
1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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