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乌克忽洞镇利丰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游志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23MA0N75C22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达茂旗乌克忽洞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22号
2025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净含量:40Kg,生产企业:山东聊城鲁西硝基复肥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总氮(N)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依据SSFA03-2025《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农用化肥产品》,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总氮(N)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28.8-1.5,实测结果为25.82。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JDNY120]。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复检。样品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总氮(N)%”技术要求为≥28.8-1.5,实测结果为25.42。
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高塔复合肥130袋,每袋净含量40千克,合计5.2吨,进货价为每吨2800元,装卸费为每吨7元,运费为每吨200元。当事人销售该复合肥料105袋,销售价为每袋130元,剩余25袋当事人称在自己农田中使用。当事人销售复合肥料的货值总额为16900元,购进复合肥料的成本为14560元,装卸费36.4元,运费10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63.6元。
1.罚款253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63.6元。
罚没款合计26613.6元。
2535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