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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一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313479702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塔里木乡政府以东1800米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12
(2019)新2923民初115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
张**
库车县人民法院
2
2019-07-12
(2019)新2923民初115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3
2019-06-12
(2019)新2923民初115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
张**
库车县人民法院
4
2019-06-12
(2019)新2923民初115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4
2019-07-31
(2019)新2923民初59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与关**、张**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685.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3)478号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货值金额610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52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5360元。 罚没合计35880元。
3052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2
阿库市监处(2023)478号
2023年9月13日,阿克苏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根据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阿克苏地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工作要求,对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8000L。2023年11月8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阿地市质监转[2023]2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和(2023)阿检HG0060号检验报告,库车县塔里木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阿克苏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车用柴油VI)标准,根据《2023年阿克苏地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1.处违法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货值金额610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5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360元
3052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3
阿克苏税稽罚(2023)36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1.2019年11月至12月你单位取得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665137.63元,税额59862.37元,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2021年2月你单位取得乌鲁木齐市东方振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321100.92元,税额28899.08元,分别在2021年2月、4月、7月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该与新疆中化易捷公司和乌鲁木齐市东方振运商贸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属于违规取得与自己生产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之规定,你单位2019、2021年利用违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偷税,造成2019年少缴增值税8834.86元、2020年少缴增值税51027.51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28899.08元。 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因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少缴增值税88761.45元,造成2019年至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84575.49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