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徐惠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惠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2FNP8W0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邵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烟处[2023]第23422号
2023年09月26日,我局依法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邵村当事人徐惠华的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39个品种132.1条。上述卷烟均无当事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因当事人徐惠华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时当事人徐惠华在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0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徐惠华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邵村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系真品卷烟。2023年8月初以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39个品种135条用于店中销售,进货总额为31396元,已销售2.9条,非法获利16.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23年09月26日,我局依法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2023年09月26日,我局依法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邵村当事人徐惠华的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39个品种132.1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二、2023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初以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39个品种135条用于店中销售,进货总额为31396元,已销售2.9条,非法获利16.8元。三、2023年10月9日,我局依法提取的“卷烟32位码明细表”证明:被我局查获的卷烟上均无当事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 四、2023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复制提取当事人的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五、2023年09月28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依法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3]第4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1396元9.5%的罚款计2982.62元;罚没款合计2999.42元。
2982.62元
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