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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团陂鑫红旗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C05B94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团陂镇商贸街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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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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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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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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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3〕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以85元/件的价格从浠水县胜利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涉案韭菜(10kg)1件,购进价格85元/件,销售价格12元/kg。截止2023年3月13日,韭菜已销售完毕,共销售9.5kg,损耗0.5kg。因此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计120.00元,违法所得计114.0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 2.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144元。
3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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