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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灿新办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E1YR5D0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1号院3号楼1楼1-2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40号
当事人存在向老年人播放、宣传明显夸大功效的保健食品视频的行为。行为持续时间自2025年12月10日开始,未发现有销售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2.1.3从轻等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不超过5万元:1.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或者市辖区,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2.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媒介宣传,浏览量不超过3000次。”的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7000元。
57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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