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小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2075502232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运城市环池村盐化十一工段隔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市监处罚﹝2025﹞11号
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进货日期为2024-10-20的液化石油气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4684元,违法所得3630元。
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2、罚款37026元;罚没款共计40656元。
37026.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2
运市监处罚﹝2025﹞B-39号
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JYT1.2L-HR、生产日期/批号为220826的品風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28元。
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品風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2250元;罚没款共计2278元。
225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3
运市城管执(燃)罚决字﹝2023﹞第4号
检查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时,发现在《设备进行、检修和安全检查记录》中,自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连续六天的日期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通过询问得知,以上日期涂改是工作人员为应付检查后期补填造成的。综上,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40000.00元
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1
4
运市监处罚﹝2023﹞124号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液化石油气是从延安天立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实际购进数量是7吨,购进价格6000元/吨,多以批发为主,该批次液化石油气销售了7吨,销售价格是7000元/吨,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厂家过磅单,当事人的过磅单、入库单、销货清单,运城市盐湖区豪兰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公司员工芦德民对抽检时抽检情况、销售情况进行了说明。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9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及相关材料(编号:市抽2022048号),证明案件的来源。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JZ220111NY119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的事实。《现场笔录》1份、储气罐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过磅单复印件2份、入库单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5份、抽样、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情况。延安天立新能源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运市监处罚[2023]45号),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7.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3500.00元
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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