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海生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8X9W20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如意家园1号楼01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151号
2026年06月08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林口县崔记龙航大碗麻辣烫如意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店厨房中发现1桶辣椒油,该辣椒油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崔记龙航大碗麻辣烫。产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执行标准:Q/HCL0001S-2021。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小作坊(准)字2310250018。经营许可证编号:XJYB(2020)231025000152。净含量:20KG。保质期:12个月。该桶辣椒油外包装标签存在资质信息冲突、内容不实等异常问题,初步判定涉嫌食品标签标注违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6〕2-20号)对该辣椒油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现场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得知,该店于2026年4月份更换经营者,该桶辣椒油是由上一任经营者在林口县林口镇崔记龙航大碗麻辣烫馆(总店)购进的。该店经营者未能表述具体何时购进。目前林口县林口镇崔记龙航大碗麻辣烫馆已经不再供货。
2026年06月08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林口镇崔记龙航大碗麻辣烫馆调查了解情况,现场未发现带有该标签的桶装辣椒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表、食品经营许可证、该企业生产辣椒油的企业执行标准。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06月09日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法人崔海生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经询问当事人得知:
1.当事人系林口县林口镇崔记龙航大碗麻辣烫馆经营者,同时担任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注册成立,截至检查时,该公司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小作坊备案手续,但该公司生产桶装辣椒油并对外销售给旗下加盟店。
2.当事人在涉案桶装辣椒油外包装标注小作坊(准)字2310250018备案编号,但其无法提供该编号对应的合法备案凭证。当事人自述该编号为其合伙人的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因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便将他人小作坊备案号印制在本公司生产的辣椒油产品标签上。
3.当事人将其名下站前大街农村信用社旁麻辣烫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JYB(2020)231025000152),印制在涉案桶装辣椒油外包装标签中。该麻辣烫店与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无任何权属关联,且该门店已于2021年7月停业,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依法废止,属于无效证照信息。
4.涉案辣椒油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Q/HCL0001S-2021,系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取得。该标准备案仅适用于麻辣烫底料,不适用于辣椒油,当事人套用该标准用于辣椒油产品包装。经执法人员核查核实,该执行标准实际归属唐河县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包装容器专用标准,并非麻辣烫底料、辣椒油的合法适用标准,当事人自述对该标准归属及适用范围不知情。
5.涉案产品标签所用的小作坊备案编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印制并粘贴使用。
6.黑龙江崔记龙航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林口县林口镇如意家园1号楼0118室,该地址仅为公司办公场所;涉案桶装辣椒油实际生产地址为林口县林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对于当事人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2.对于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3.对于当事人虚假标注、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共计35100元全部上缴国库。
33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