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李园园精品水果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裕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CE915H4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精品商服2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9号
经请示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办案机构负责人杨春富指派此案由王馨、肖少博2名办案人员办理。在案件调查期间,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鑫盛源果业商店出售阿香桔子32.4斤,每斤5元,共计162元;该批阿香桔子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9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联苯菊酯,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2部分 方法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鑫盛源果业商店出售果冻橙36.4斤,每斤4.8元,共计174.72元。该批果冻橙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联苯菊酯,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2部分 方法二))。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B14021ACF6085753)和检验报告(NO:ACDB14021ACF608575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阿香桔子和果冻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阿香桔子销售价格5元/斤,共销售63斤,销售总额315元,果冻橙销售价格4.8元/斤,共销售99斤,销售总额475.2元,违法所得共计790.2元。当事人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B14021ACF6085753)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和检验报告(No:ACDB14021ACF6085754)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