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文家店佳家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旺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4MA6HPLYW5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思南县文家店镇安江社区永安东路农贸市场一楼101至1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烟处﹝2026﹞第6号
2026年01月12日12时02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文家店镇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在该超市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白沙(精品)105条,合计1个品种10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赵旺华,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已查明,当事人赵旺华持有思南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624112757。经调查核实,2026年1月12日,被我局查获的卷烟是:白沙(精品)105条,共计:1个品牌,数量105条卷烟。白沙(精品)105条是当事人赵旺华以90元/条从文家店街上的零售户手中收购的,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经对上述卷烟进行抽样送检,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N0:R-ZW5222260200033号鉴别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鉴定结论已于2026年3月4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由于以上查获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价值无法查清,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以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之规定,该批卷烟的价值估算总计为:10500.00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卷烟鉴别检测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10500.00元属于该情形,因当事人未及销售即被本局查获,无违法所得,建议对本案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0500.0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945.00元上缴国库。
另外,对涉案的卷烟予以退还当事人。
945.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