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成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02MA6HWF6K0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西街大市场308-309号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5]99号
经查明:当事人胡成松于2025年06月24、25日从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贵州省安顺市黔中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入4头生猪,其中2025年6月24日的一头重量360市斤,单价7.5元,金额:2700元;2025年6月25日的3头生猪,其中一头350市斤,单价7.6元,金额:2660元,两头640市斤,单价7.5元,金额4800元,总计重量1350市斤,2025年06月25日当事人在家中将购入的4头生猪自行屠宰,2025年06月26日凌晨将屠宰后的猪胴体运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大市场308-309号摊准备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猪胴体共1155.25市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无检疫印章且不能提供肉品品质证明相关资料。
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猪胴体,未分割且未售出,据当事人陈述,其待销售的猪胴体系自行屠宰,猪胴体(去除头、内脏、毛皮等)批发价8.5元/市斤,经执法人员调取贵州立鼎嘟嘟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白条猪销售情况,市场销售价介于8.4元/市斤至9.8元/市斤间,经执法人员向西秀区西街大市场猪肉经营户梅建华、郑厚谋了解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猪胴体批发价为8.5元/市斤和9元/市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猪胴体成本价8.5元/市斤陈述予以采信,因当事人销售的猪胴体未分割且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以销售价8.5元/市斤计算,共计9819.63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系自行屠宰、确认购买生猪金额、重量单据的事实。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及重量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贵州省安顺市黔中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员工李兴航、卢刚《询问笔录》、销售单据各2份,证明当事人胡成松采购生猪的重量、价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1份(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生猪经过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事实。
8.当事人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9.大西桥镇吉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家庭困难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存在困难的事实。
10.“贵州立鼎嘟嘟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2025年6月27日市场白条单价汇总表”1份(4页)和西街大市场经营户梅建华、郑厚谋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采信当事人销售单价8.5元/市斤依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罚款1.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2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