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岭东区佳乐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永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3MA1C61929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东湖小区22#-7/22#-8号车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169号
按照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于2023年7月10日对双鸭山市岭东区佳乐生鲜超市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现场抽检图片及2023年07月10日《现场笔录》,证明辖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 3.《检验报告》(No.HTRCJ20230105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23050090393075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抽检不合格信息、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二责改【2023】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双市监执二限【2023】2号),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控制风险情况,及按期限提交材料情况; 5.2023年8月8日、8月28日《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核查处置部门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复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生姜的进销货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情况; 8.《案件移送函》(双市监(食二)案移【2023】3号)、《案件移送回复函》(集市监函【2023】76号),证明购进不合格批次姜购进票据真实,并要求供货方监管部门追根溯源; 9.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整改及召回情况; 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二食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