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忆星数科信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志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DNUHRT0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168号武汉文创大厦15楼6室-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5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模式实行线上销售,主要为小、初、高提供学业规划及高考志愿填报服务,其产品均上架至第三方平台“小鹅通”,产品有“智选优学全案”、“学业规划家长课堂”、“高考志愿填报”等产品。其中《高考志愿填报》和《学业规划家长课堂》销售价格为1980元,服务时常104课时;《智选优学全案》销售价格为2980元,服务时常251课时。以上产品服务内容均为高考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常规本、专科批次志愿填报方案,服务期限至高考志愿填报期限结束。
当事人在“小鹅通”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均使用的《高考志愿填报服务用户协议》,协议内容是由当事人事先拟制,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条款。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 “智选优学全案”共销售1664份,“高考志愿填报”共销售307份、“学业规划家长课堂”共销售2822份,合计使用《高考志愿填报服务用户协议》4793份。
经审查认定,在协议第一项“服务内容本服务”中存在“注意事项7、志愿方案制作须用户主动提出申请(我方会及时提醒),因用户未及时提出申请而为达到服务次数,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文字描述,此格式条款免除了当事人主动服务义务;在协议第二项“服务费用与支付”表格中存在“已模拟即扣费50%”、“出正式方案后一律不退”文字描述,此格式条款当事人单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退款规则;在协议第三项“信息提供与保密”中存在“因信息不实或遗漏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您自称承担,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文字描述,此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信息责任且弱化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在协议第五项“责任声明”中存在“但由于可能存在招生政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变动、网络技术故障、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假以及高校招生工作失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志愿填报及录取结果出现无法遇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客服的情况,我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您严格按照我方提供的最终志愿方案进行高考志愿填报,最终未被任何院校录取(不含因您放弃录取、体检不合格、未按时提交志愿等非方案原因),我方承诺退还收取您单个交付金额的100%进行退费”的文字描述,此格式条款当事人违法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模糊承若与实际责任的矛盾,通过隐性条款架空退款承诺;在协议末段存在“请认真阅读《高考志愿填报服务用户协议》,回复后即默认您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全部内容”文字描述,当事人以“默认同意”方式剥夺消费者知情权与协商权,规避经营者条款说明义务。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另查明,当事人履行完成了上述产品的服务内容,且合同格式条款中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规定,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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