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照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566912981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嘉镇嘉兴路南新特商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内2921民初11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武*,程**,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
2024-06-20
(2024)内2921民初1890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李**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3
2021-09-15
(2021)内2921民初2384号
采矿权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李**,魏**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4
2021-09-15
采矿权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李**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5
2021-09-08
(2021)内2921民初2384号
采矿权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李**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6
2020-12-25
(2020)内29民终4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武*,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2-25
民间借贷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武*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2-25
(2020)内29民终4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2-16
(2020)内29民终4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2-16
民间借贷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11-01
(2021)内2921民初2384号
采矿权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等采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12
2021-06-08
(2021)内2921执异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案外人武芳与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程**、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27
2020-12-28
(2020)内29民终4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28
2019-07-29
(2019)内0205民初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中城备件服务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1
2019-07-10
(2019)内2921民初1381号
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2-27
2017-02-27
(2016)内2921民初26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阿拉善盟金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程**、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范**、格**、师**、曹**、程文忠、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28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孪(住建)罚决字﹝2024﹞第2-9号
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在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阿格坦乌素嘎查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建筑用砂矿矿区加工设备及矿山办公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中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阿格坦乌素嘎查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246.66㎡×5元/㎡=6233.3元(陆仟贰佰叁拾叁元叁角);3.责成行业主管单位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收阿拉善左旗石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阿格坦乌素嘎查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246.66㎡×5元/㎡=6233.3元(陆仟贰佰叁拾叁元叁角);3.责成行业主管单位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233.30元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