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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顿展新媒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亚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CD456N2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31层31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豫0105民初30457号
劳动争议
李**
河南顿展新媒体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市监处罚﹝2025﹞15号
经查,河南顿展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王亚军(2025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由王全胜变更为王亚军),实际经营人王亚南,主要以电商形式经营“植华士”染发膏、发膜等化妆品;“植华士”商标(注册证号66337167)是广州东润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东润公司)2023年2月7日注册,广州东润公司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法定代表人吴贵良(2024年12月10日法定代表人由王亚南变更为吴贵良);2023年2月10日,广州东润公司将植华士商标(注册证号:66337167,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第3类)授权给河南顿展新媒体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0日;2023年9月,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法定代表人王亚南)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植华士染膏”系列产品。2023年9月1日广州东润公司委托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彩运来公司)生产“植华士染膏”系列产品,同时当事人与广州彩运来公司签订《植华士生产/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提供产品的规格和要求,广州彩运来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设计进行生产,当事人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并负责销售。2024年7月份当事人与佛山米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米菲娜公司)进行过一次合作,期间生产了一批“植华士鱼子酱蛋白染发霜”(蓝色、绿色款)共计5000盒。当事人通过抖音、拼多多、京东、淘宝等平台开设16家店铺销售“植华士染膏”系列产品,广州彩运来公司、佛山米菲娜公司根据当事人网络店铺销售订单一件代发,当事人未留存相关转款记录和票据,也未建立该产品的进销台账。根据各平台回函、询问当事人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当事人经营“植华士染膏”系列产品销售订单1088344单,销售金额34027400元。 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植华士染膏自然黑色(植物调理型)”产品(批号240702008)检测报告(编号A2240614768107001C),检验结论栏并未明确标明合格或不合格,仅在备注内标明“(1)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已基)对苯二胺硫酸盐。(3)未检出产品 标签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4-氨基间甲酚、1-萘酚。”。经查,执法人员此次送检产品系佛山米菲娜公司和广州彩运来公司最初发给当事人用于第一批确认审核的库存样品,放置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因打版时间紧和纸盒厂、内包装厂工作失误造成“植华士染膏自然黑色(植物调理型)”产品(批号240702008)内包装与产品外包装标注成分不一致,实际上产品成分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备案一致,与产品内包装标注成分一致。送检的其余标签名称为“植华士染膏栗棕色(植物调理型)”(生产批次231208003,生产批次240702005,生产批次240708003)3款产品检测合格。 2024年11月,当事人在抖音店铺“柒发专业壹号店”和“顾肯化妆品专营店”直播间销售植华士染膏产品时,以“12周年店庆”作为促销卖点,不仅用“12周年店庆”做宣传背景,同时宣称“我们做了12年”“盖白发,我们是专业的,12年专业、专注且擅长”“今天公司12周年庆”等;当事人在销售植华士“鱼子酱蛋白染发霜”产品时宣传页面标示“鱼子酱蛋白”字样,并在直播时宣称“里边特别添加了一个鱼子蛋白”。同时,当事人销售标签名称为“植华士染膏冷棕色(植物调理型)”产品时,详情页上以“茶棕色效果”进行宣传,产品实际外包装盒标示“茶棕色效果”。 经查,“植华士”商标持有者(委托生产方)广州东润公司、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方广州彩运来公司和佛山米菲娜公司、各平台(抖音、拼多多、京东、淘宝)16家店铺的15个认证企业及当事人成立时间均未达到12年,与直播宣称的“12周年店庆”不相符;且该系列产品的配方未显示添加鱼子酱蛋白成分,当事人也陈述直播销售时宣称添加“鱼子蛋白”只是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鱼子酱蛋白染发霜”产品实际并未添加鱼子酱。 当事人销售标签名称为“植华士染膏冷棕色(植物调理型)”的产品时,以“茶棕色效果”进行宣传,实际并没有茶棕色这款产品。当事人以“12周年店庆”、“鱼子酱蛋白”“茶棕色”等虚假内容进行宣传营销的行为是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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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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