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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顶历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品局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7758569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听潮路33号C26-1-2(置信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318号
当事人因经营需求,于2023年招聘电商运营人员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在搭建好基本框架后因陷入瓶颈期,为寻求突破于2025年1月开始参照行业内潜规则进行刷单行为。当事人的运营成员瞿某某通过招收刷单业务人员对当事人真空机进行下单,在下单后进行价格优惠的手段进行修改降低产品的实际交易金额,后员工向纸巾销售店下单获取快递单号,并将该快递单号伪装成真空机交易订单的快递单号以此完成刷单的闭环。后于2025年7月初因内部管理问题出现矛盾正式停止了刷单行为。当事人法人称刷单期间在淘宝与京东两个平台均有完成业务,淘宝账号提供真空机2025年1-6月份后台访问数据月最高访问量为107次,但无法分辨真实订单与虚假订单的区别,京东平台因效益不佳的原因于2025年10月份已完成了店铺注销,已无法获取任何数据,但情况与淘宝持平。通过2024年销量对比认定刷单金额不足20万元。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提供人预留信息向其发送询问通知书,被拒收退回无法再次取得联系,因此无法核对当事人详细的刷单订单信息。
当事人刷单并顺带要求好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持续时间短的首次违法行为,产品浏览量低,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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